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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公示(2026.1.16)

日期:2026-01-16 15:20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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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及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26年2月12日之前)持异议书面材料到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抚远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454-2196112

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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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匡冰

审核:陈忠磊

编辑:郝庆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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