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黑龙江飞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CJUJB6A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曙光街1号2栋
法人:史韵白
身份证号:230102**********1X
因你(单位)涉嫌拖欠农户售粮款问题,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12月在秋粮收购期间,存在拖欠农民售粮款违法行为。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及黑龙江省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3条第5款“未支付售粮款1年以上2年以下,或者未支付售粮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黑龙江飞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抚粮储行罚〔2025〕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个月内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何敬鹏
联系电话:0454-2132757
行政机关地址:抚远市正阳路245号
抚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7月18日
编辑:王 哲
编审:何敬鹏
监审:王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