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教育局持有《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是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动态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所在处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教育局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育局加强对教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局及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