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税费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并从第6年到第10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补贴。
第二条 外商投资新办的一般性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
第三条 从事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的全额进行奖励,后2年减半进行奖励。
第四条 从事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的全额进行奖励,后3年减半进行奖励。
第五条 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的全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 鼓励外来投资建立对俄贸易出口基地。除享受国家和省边贸优惠政策外,5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的全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来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的50%进行奖励。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缓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政策
第九条 使用土地年限:住宅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服、办公用地50年。
第十条 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30%。
第十一条 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
第十二条 兴办对俄贸易出口基地的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35%。
第十三条 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0%。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可优惠10%,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地款作价入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用地划拨目录的按行政划拨使用土地。
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 简化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客商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属于县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手续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切登记注册审批手续。属于报省审批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局领办,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手续。对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县政府发放《外商证》,方方面面都应给予关心和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其设阻和刁难。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由县领导包扶。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对有关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协调,对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在办理本县户口时,其本人和配偶及随迁人员免收一切费用,子女入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待遇;外来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子女入学免收公办学校择校费用。
第十九条 外地企业来抚远注册公司从事对外经贸业务,将视其经营实力和业务实绩,赋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同时享受边贸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投资者开发建设政府指导价下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抚远县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抚远县产业发展导向,对全县经济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县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中介人奖励政策及办法:凡引进境、域外资金、技术、设备的团体或个人,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可实施奖励。
(一)引进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环保、旅游、基础设施及对俄出口贸易基地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2%
给予奖励。投资总额每递增5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标准递增一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5%。合资合作企业在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出资奖励。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该企业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逐年奖励,直至达到中介人应获奖金的额度。
(二)引进资金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县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县内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引资总额5‰奖励中介人。
(三)引进外商租赁启动闲置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收取租赁费的一方按第一年度租赁费的3%奖励中介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租赁费的5%奖励中介人。
(四)引进餐饮、服务、商贸项目的,按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1%--3%由受益者奖励中介人。
(五)引进金融机构资金的由受益方按下列标准奖励中介人或中介单位。
1、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为1年以上的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门的80%逐年给予奖励。
2、引进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资金,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60%逐年给予奖励。
3、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1‰--5‰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中介人引资到位后,同时符合本规定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规定的第十一条,相关的奖励方案另定。
第二十五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一)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引进设备、技术投入使用)后可到县招商局申报奖励,填报《抚远县引进外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二)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奖励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县委、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划拨。由县财政部门和受益企业将奖励资金拨到招商局,再转发给中介单位或个人。受益企业支付的奖励资金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 中介人在12个月内未办理登记申报奖励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中介人在申请领取奖励过程中与企业发生争议的,由县招商局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抚远政府2000年《抚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县政府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抚远县委员会
抚远县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