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修改,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修改,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