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修改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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