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规 (2023)1号
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远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抚远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抚远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在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肉牛规模养殖扶持政策。对新建或扩建肉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具备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条件的,以能繁母牛常年存栏2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次性补贴40万元,单场补贴不超过400万元。补贴验收标准:母牛入场时,需由各乡镇组织人员监督养殖场(户)对存栏牲畜佩戴耳标确定身份,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存栏核验工作,以养殖档案和实际存栏数为认定依据,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第二条 肉羊规模养殖扶持政策。对新建肉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具备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条件的,以能繁母羊常年存栏1000只为一个单元,经农业农村局验收确认,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验收标准:母羊入场时,需由各乡镇组织人员监督养殖场(户)对存栏牲畜佩戴耳标确定身份,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存栏核验工作,以养殖档案和实际存栏数为认定依据,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第三条 大鹅养殖扶持政策。经农业农村局确认,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达环保要求的大鹅养殖场(户),引进鹅苗1万羽以上的,每只每年予以5元补贴;对新建标准化鹅舍的,以养殖规模1万只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参加大鹅养殖保险的按保费60%予以补贴。奖励验收标准:申报养殖场(户)的需提交鹅苗采购票据、参保票据,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存栏核验工作,以养殖档案和实际存栏数为认定依据,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条 生猪养殖扶持政策。对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畜禽废弃物处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以全年能繁母猪存栏100头、生猪出栏10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如饲养特色山猪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最高奖励上限300万元。奖励验收标准:已申报养殖场(户)需提供的养殖档案、出售票据、产地检疫证明,同时由各乡镇组织人员监督对存栏牲畜佩戴耳标确定身份;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存栏核验工作,确定实际存栏数量并做好记录;具体出栏数以交易票据和产地检疫证明为认定依据,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条 水貂养殖扶持政策。经农业农村局确认,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貂养殖场(户),以水貂年出栏7万只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次性奖励40万元,最高奖励上限120万元。奖励验收标准:申报养殖场(户)的需提交养殖档案,具体出栏数以交易票据和检疫证明为认定依据,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第六条 屠宰加工企业建设支持政策。对于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新建标准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项目,能够将畜产品配送至全市各乡镇市场的,可以形成畜禽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体系的,政府负责供应企业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期间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建设,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
第七条 特大型标准化养殖支持政策。设计存栏能繁母牛2000头、能繁母羊1万只、特色山猪2万头、大鹅10万只以上的特大型标准化养殖场或同时建设养殖场与屠宰加工厂企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专项推动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扶持政策与上级扶持政策相悖或有未涉及到的扶持项目,以上级政策为准。扶持政策内容及具体验收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做最终解释。
第九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