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02    信息来源: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抚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对我市实验学校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主体:抚远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抚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产估价机构:具有省住建厅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面积:68平方米

房屋征收户数:1户

房屋征收期限: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

被征收人对抚远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抚远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通告.docx

附件2:补偿方式及标准执行《抚远市实验学校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x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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