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抚远市金香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0833**********
地址:抚远市浓桥镇东方红村
我局于2025年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烘干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抚远市金香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性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抚远市金香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抚远市金香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授权委托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8.建设项目设备收据复印件、合同书,提供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抚远市金香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改扩建项目投资额;
9.设施农用地协议,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抚远市金香稻米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符合国家项目建设用地要求;
10.位置图,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位置信息;
11.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资格证明;
12.信用中国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的违法信息;
13.企查查网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提供时间:2025年1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4.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抚远03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纳罚款方式表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