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政办规[2023]2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31280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抚政办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10-16 成文日期 2023-10-16 15:10
生效日期 2023-10-16 15:10 废止日期 2026-10-16 15:10 废止
打印

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l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2有关单位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信息处理

3.1.2部门会商

3.1.3处置决定

3.1.4监测管理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3.2.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3事件分级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3.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3.4信息报告

3.5预警

3.5.1预警分级

3.5.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5.3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4.1.2报告方式

4.1.3报告内容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工作

4.2.2现场控制与处置

4.2.3应急监测

5.新闻发布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装备保障

8.3人力资源保障

8.4资金保障

8.5社会动员保障

8.6医疗救护保障(卫生应急处置)

8.7治安保障

8.8交通运输保障

8.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8.10应急演练

9.责任界定及处理

10.调查评估

11.奖励与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管理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施行时间


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以及抚远市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4预案体系

市政府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l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抚远市水源地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宣传部、生态环境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和口岸局、消防救援大队、供排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加强与毗邻县(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2有关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程度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预警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市委宣传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装载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要严格检查;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监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防止车辆驶入划定的禁止驶入区域。

(4)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市辖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慈善捐赠、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财政局:负责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7)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度和督促供水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与有关部门会商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区域供水达到水质标准;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启动备用水源地,确保饮用水安全。

(9)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运输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打击非法运输车辆。

(10)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工作。

(11)农业农村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2)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13)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针对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件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工作。

(14)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6)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可燃性燃料及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等泄漏事故;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加强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18)供排水公司: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合理调度事发水源地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信息处理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3.1.2部门会商

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会商制度,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各自所属监测机构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预警信息,包括对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市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评估,并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处置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1.4监测管理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严格做好水源地源水和水厂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上报。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健康、水务、供水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3事件分级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控性,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分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饮用水水源地中断取水的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饮用水水源地中断取水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部门接报后,经核实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应急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随时报告相关应急处置的动态信息。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待确认后续报。

3.5预警

3.5.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个级别,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佳木斯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市政府发布。

3.5.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生态环境局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抚远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并提出发布意见,由市政府立即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市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解除意见后,发布预警的市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3.5.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2)组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1.2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1.3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工作

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上级政府。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2现场控制与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在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指令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及供水单位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4.2.3应急监测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加密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2)应急调查。根据现场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专家咨询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内容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5.新闻发布

由新闻发言人在市政府批准后,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状况得到完全控制,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按预警级别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 .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设立12345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24小时随时接警,确保启动应急预案时信息畅通。

8.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加强水文、水质、气象、环境质量以及危险化学品检验等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8.3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对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8.4资金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8.5社会动员保障

领导小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8.6医疗救护保障(卫生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局在应急状态下要进入紧急医疗救治待命状态,组织相关医院做好接收病人及赶赴事件现场开展救治工作的准备。

8.7治安保障

公安局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8.8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8.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8.10应急演练

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9.责任界定及处理

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调查评估

引发事故的单位要在应急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详细的事故发生原始报告,提供后续恢复生产的可行性报告。领导小组在应急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的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分析,并形成详细的事故处置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同时提交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11.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抚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2.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生态环境局组织适时进行修订。

12.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小组

2.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3.2预警分级标准

3.2.1三级(黄色)预警

3.2.2二级(橙色)预警

3.2.3一级(红色)预警

3.3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3.3.2预警升级或降级

3.3.3预警解除

3.4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启动

4.3响应措施

4.3.1各级响应的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4.3.2强制性控制措施

4.4信息公开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4.6应急终止

4.7总结评估

5.保障措施

5.1人力资源保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3应急能力保障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5.5经费保障

5.6技术保障

6.附  则

 

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气象有关规定执行。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抚远市专项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小组

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口岸局、教育局、财政局、

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总指挥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

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负责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或执行方案。

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与气象部门会商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研判,预判预警等级,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应急管理局: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

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停产;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负责督导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梯次限产、停产。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推进秸秆清理离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监督重点供热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检查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监督残土、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覆盖作业。

卫生健康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公安局: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车。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销售的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秸秆离田工作。

专家组职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与预警

3.1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研判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遇重污染天气时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增加会商研判预报频次。生态环境局或其授权的监控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3.2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3.2.1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连续两日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3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3.3.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6)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发布预警;

(7)收到省市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3.2预警升级或降级

预警升级或预警降级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3.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3.4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抚远市政府报告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应急指挥办公室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当次预警情况确定。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

4.3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社会、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3.1各级响应的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3.2强制性控制措施

(1)Ⅲ级响应。Ⅲ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Ⅱ级响应。Ⅱ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市重点供热企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工作;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市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教育局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3)Ⅰ级响应。Ⅰ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供热管理部门指导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市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严肃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

——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教育局组织实施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下班制度,下午16时30分下班。

4.4信息公开

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升级、降级、解除信息;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期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应急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4.7总结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5.保障措施

5.1人力资源保障

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局负责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5.3应急能力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有关成员单位临场组织召集人、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安可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5.5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附  则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本预案所称沙尘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由抚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抚政办发[2018]4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成员单位职责

2.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3.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程序

5.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5.3信息报告方式

5.4.先期处置

5.5指挥协调

5.6力量部署

5.7信息发布

5.8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置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人力资源保障

7.3救援装备保障

7.4资金保障

7.5物资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交通运输保障

7.8治安保障

7.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7.10奖励与责任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施行时间

9.附录

名词解释

 

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4预案体系

抚远市人民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及职责

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为抚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牵头组织实施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口岸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2.2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协调、调查,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①贯彻执行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③拟订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④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⑤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上级部门指令;⑥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⑦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国网电业局有限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3)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负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放射源丢失事故发生后的立案追缴工作。

(4)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市辖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慈善捐赠、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6)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工程抢险,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与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园林、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8)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经营性港口码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9)水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地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10)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件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涉及的群众和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12)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13)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

(14)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林草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15)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6)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

(17)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18)海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船舶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涉事船舶及运输物品相关情况。

(19)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协助现场级别最高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处置人员、车辆、器材进行洗消;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灭火用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组织成立工作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3.2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

(2)医疗救援组

由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应急管理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5)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第三方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局。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抚远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抚远市人民政府立即向佳木斯市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请求支援。

(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抚远市人民政府在佳木斯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抚远市人民政府立即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立即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佳木斯市政府请示上级给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佳木斯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抚远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抚远市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区域的,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抚远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抚远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生态环境局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程序

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和抚远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进行电话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4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5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5.6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需要其他县(市)、区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抚远市政府报请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经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救援力量由佳木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调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7信息发布

Ⅰ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佳木斯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事件信息由抚远市政府负责发布。

5.8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7.2人力资源保障

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3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7.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物资保障

应急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7.6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领导机构向市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进入紧急卫生应急待命状态的建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及后续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工作的准备。

7.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治安保障

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7.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0奖励与责任

7.10.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0.2责任追究

对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8.1.2培训

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1.3演练

生态环境局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8.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抚政办发[2018]43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9.附录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附录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图片解读:关于《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抚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