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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规〔2019〕3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17201912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规〔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07-15 成文日期 2019-07-15 09:07
生效日期 2019-07-15 09:07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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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水污染防治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42.2988平方千米

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096.9371平方千米

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0.7703平方千米

4.城市居民文教区,禁养区总面积为8.2755平方千米

具体边界范围见附件: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二、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  ≥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

2.畜禽养殖专业户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

三、控制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新增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本通告实施前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

2.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时完成搬迁和关闭的,依法予以补偿。对拒绝搬迁和关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

3.本通告中所称的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4.本通告自发布三十日起施行。

 

附件:抚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特此通告.doc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

图解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10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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