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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规〔2019〕2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17201912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规〔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7-14 成文日期 2019-07-14 10:07
生效日期 2019-07-14 10:07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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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西山公园、南山景区,南至岷江路,北至沿江路围成区域划定为II类禁燃区。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型煤、焦炭、兰炭)。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包括餐饮业燃煤炉灶、食堂炉灶、茶水炉等),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4


图解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10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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