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局属抚远市物业保障中心行使。现将行政执法委托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抚远市迎宾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谢飞
二、受委托单位:抚远市物业保障中心
三、地址:抚远市迎宾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
三、委托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范围:负责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可以实施的抚远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包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
五、委托期限:自2025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止。
六、委托执法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9日
监审:张猛
审核:张雷
编辑:付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