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紧抓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主线,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有效性和精准性,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任务要求。实现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置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率100%。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率及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取得备案(核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要求。
四、检查方式及频次
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等四个等级。
( 一)对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 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小作坊检查频次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管理措施。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立、调整、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系统、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五、检查计划
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结合本计划,编制本年度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年度计划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小作坊,重点开展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等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抽检多批次不合格和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六、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开展检查的同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2.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情况,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
3.规范许可资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等。
4.生产现场环境卫生条件。重点检查企业厂区、车间周边是否有新增污染源;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企业更衣、洗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等。
5.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抽查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检查企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个人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6.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在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1到3批次产品,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取1个产品,要求企业根据相应生产日期或批号提供生产过程相关记录,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等。
7.规范标签、标识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事项。重点检查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是否在标签、标识上显著标示等。
8.产品检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近一年内的委托检验报告对应的产品数量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相适应;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等。
9.原辅料、成品仓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原辅料、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区贮存,有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不合格品是否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是否存放有与企业生产产品无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是否存在过期原辅料和回收成品未按规定处理等。
10.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醒企业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时,可以不标示年代号。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是否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等 。
(二)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和省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行为合规性指引》制定检查内容,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1.生产主体资格。重点检查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备案(核准)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
2.生产加工场所。重点检查小作坊生产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等 。
3.设施与设备。重点检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是否具有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有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等。
4.加工过程控制。重点检查小作坊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尤其是白酒小作坊,应严查是否存在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行为等。
5.人员管理。重点检查小作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食品生产人员个人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等。
6.原辅料、成品仓储管理。重点检查小作坊是否存放有与生产产品无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成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过期原辅料和回收成品未按规定处理等。
7.包装与标识。重点检查小作坊是否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备案(核准)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小作坊”专用标识。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监审:薛 刚
审核:姜 蕊
编辑:李军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