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决定》(黑政发〔2025〕8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收回一批下放至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回城市市容建筑(生活)垃圾、物业、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等方面下放至乡镇的23项行政处罚权力。依法需继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由我市相应部门行使。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与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乡镇承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乡镇对在交接日期未完成办理的事项,移交由承接部门继续办理。
三、未收回的赋权事项由承接的乡镇继续依法行使,理清职责边界,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