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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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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决定》(黑政发〔2025〕8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收回一批下放至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回城市市容建筑(生活)垃圾、物业、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等方面下放至乡镇的23项行政处罚权力。依法需继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由我市相应部门行使。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与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乡镇承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乡镇对在交接日期未完成办理的事项,移交由承接部门继续办理。

三、未收回的赋权事项由承接的乡镇继续依法行使,理清职责边界,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抚远市人民政府收回乡镇行政处罚权力目录.doc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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