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2年10月21日之前)持异议书面材料到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办公地址:行政服务大厅D区
联系方式:0454-2196112
公示单位: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