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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远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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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城镇居民: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41日至6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必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到缴费地点办理新年度资格验审手续。

四、缴费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居民医疗保险窗口(老年活动中心),

咨询电话:0454-2137761

城镇居民须在规定时间内连续足额缴费,对不按时缴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凡超过缴费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缴费时须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请看到通知后相互转告。

抚远市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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