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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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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黑政发〔2016〕34号)》精神 ,结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措施(黑政规〔2018〕12号)》,进一步扶持市属外经贸企业,夯实外贸发展基础,巩固外贸回稳向好态势,推动我市对外贸易向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地方财政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和奖励市属外经贸进出口企业。

(一)市属外贸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出口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出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5元人民币奖励;企业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即可拨付奖励资金。

(二)市属外贸企业在抚远口岸进口木材、水产品的,按每美元给予0.18元人民币奖励。市属外贸企业在抚远口岸进口煤炭的,按每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市属外贸企业在抚远口岸年进口大豆1万吨以下的,按每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大豆达1-3万吨的,按每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大豆达3-5万吨的,按每美元给予0.15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大豆达5万吨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8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条 对在抚远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万吨),按每万吨给予企业20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市属边贸企业从抚远口岸进口大豆、水稻、玉米、大麦、红小豆、绿豆、芸豆、高粱、燕麦、乳制品、饲草、饲料、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海关归类第三章),按每吨20元给予企业运费补助奖励;进口木材、煤炭,按每立方米(吨)15元给予企业运费补助奖励;港口与汽车联运的给予每个集装箱(重箱)800元运费补助。

第四条 木材加工为深加工产品(木制品或木制品组件),销售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产品给予100元人民币扶持,销售量在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200元人民币扶持;木材加工为粗加工产品(锯材),销售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产品给予15元人民币扶持,销售量在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30元人民币扶持。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销售发票上具体销售数量为核准依据。

第五条 对在抚远注册的边贸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照当年税款所属期纳税金额中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5%给予企业奖励。

第六条 市属边贸企业需在市商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申报相关奖励政策;对于未备案企业,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由抚远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解释,具体奖励由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工信局负责核算,海关和税务部门配合数据核查,奖励资金每半年兑付一次,按全年兑付标准执行,年终达到兑付条件,一次性补齐所差奖励金额。

第八条 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第九条 《2020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废止,不再执行。

第十条 此政策仅限于2021年发生贸易额的抚远市属外贸企业,到期自行废止。

征集时间:2022年4月6日至4月13日

征集对象: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工信局、海关、税务局。

征集方式: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fyswhkaj@163.com

          纸质版材料送至政府大楼商务和口岸局外贸科416室。

征集电话:0454-2134717


图片解读:《2021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政策解读


征集结果:到截止时间为止,未收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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