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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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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对“专项资金”的政策背景、主要依据、资金来源、申请主体、资金使用要求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制订《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进一步满足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实际要求。我市现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8项、市级20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8人、市级9人。抚远市(县)级项目68个,传承人77人。《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和标准,规定了经费申报流程和开支范围,对调动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利用传承、规范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传播和有序传承。

二、制订《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为抚远市财政拨款,列入抚远市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四、《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申请主体有哪些?

《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为我市市(县)级及市(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主体包括市(县)级及市(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五、《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有12条:

第一条 明确了《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

第五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的法规、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项目补助范围;

第八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传承人补助范围;

第九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不得使用的范围;

第十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明确了对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处罚依据;

第十二条明确了《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文件链接:http://www.hljfy.gov.cn/govinfo/contents/1227/17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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