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关于市政协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3号提案的答复

【字体: 】   打印   分享

王浩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乡村畜牧业养殖用地难的问题》(第4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我市规模养殖已经成为畜牧业的主要形态,土地不仅成为畜牧业养殖设施的建设载体,而且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缓冲地带,消纳畜禽粪污的重要保障。但是畜牧养殖用地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您指出的现象确实存在,建议也十分中肯。

我局对您的建议十分重视,根据您的建议和实际情况,为此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从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合法地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规定的用于发展畜牧生产用地,一律按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充分重视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问题,建议政府出台专门的畜牧规模养殖用地管理办法。二是加强部门间合作并积极协调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要与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协调,将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也要与林业部门协调,充分利用荒山、荒坡、林间空地等解决畜牧业规模养殖用地。三是加强对畜牧业规模养殖有利的管理与整合。首先,严查占用基本农田或随意占用耕地进行畜牧业规模养殖,加强对废弃或停产已久的养殖场的流转与整合。其次,杜绝大型养殖企业或其他主体及个人以从事畜牧业规模养殖为名义的圈地行为。再次,做好畜牧业规模养殖的论证工作,如生产区、管理区、附属设施区、绿化区的比例等等。最后,严禁以环保等名义随意拆迁或强制搬迁,畜牧业规模养殖场确需搬迁的要给予合理的土地置换或赔偿。四是区别对待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与一般养殖用地。首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先安排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并在用地质量方面给予特别关注,以满足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的需要。其次,积极帮助协调周围农户及耕地流转,尽可能保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周围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可消纳粪污的土地。再次,通过给予补贴,提供水电路配套服务等鼓励措施,引导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利用荒山,荒陂等。五是加强对循环农业等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财政支持,积极争取粪污治理专项补贴资金,支持现有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和零排放的循环农业发展模式,促进农林牧渔等有机融合以及可持续发展,按照“清洁化生产、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建设原则,将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与土地的承载量有积极合起来。

在此,感谢您对乡村畜牧养殖用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